席小华专栏丨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的基础与动力
2020年,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而言,无疑是重要的转折点,因其先后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确认,合法性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著名社会工作理论家佩恩认为,有三股力量建构社会工作在某一服务领域的介入和发展,它们分别是:创造和控制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的力量;主动寻求帮助或被动地转介至社工处的人们,被称为服务对象的力量;改变开展社会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力量。基于此,笔者从以下三方面透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基础,以挖掘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
专业的力量促使司法社会工作快速发展。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司法社会工作逐渐形成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三大服务体系。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我国最早开始探索的司法社会工作领域之一,目前已形成多项具有特色的服务模式。各地社工机构积极与教育、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合作,探索开展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涉法涉诉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民事观护、被害人救助等多项服务,有效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及犯罪预防的目标,同时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及人性化发展。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是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部门共同建构的结果。同时,毋庸置疑的是,在过去20年中,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首要动力是专业社会工作的快速成长,正是专业社会工作在知识体系建构、人才培养、专业实践等领域卓有成效的积累,以及司法社会工作在职业化发展进程中的积极嵌入与契合,才使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得以快速发展。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根本力量源于服务对象的需求。大多数涉法涉诉的未成年人会在生理、心理、情绪、社会关系、社会适应等方面面临严重危机,有些被害的未成年人还会面临严重的生理危机,如意外怀孕等。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的事实也会使其家庭面临严重危机。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孩子犯罪或被害后会出现自责、愤怒、忧虑等痛苦情绪,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基于此,倘若没有专业力量给予支持和介入,非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其未来的人生也会面临巨大风险,甚至整个家庭及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将处于失控状态。于是司法部门积极链接社工为他们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服务。未成年人的急迫需求,是社工和司法部门积极合作的力量之源。
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最重要的环境力量是少年司法理念的确立及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就确立了国家监护、恢复性司法、教育刑等一系列基本理念,这直接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其间,我国相关部委出台多项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文件。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社会工作者可以承担“合适成年人”服务。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的应用。2018年,最高检、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工作流程、项目运作等各方面强调检察机关与社工机构的全面合作。以上法律和制度既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持动力。
总而言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源于两大动力,一是需要,二是可能。首先涉法涉诉未成年人产生了开展服务的急迫需要,而此时专业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使社会工作提供服务具有可能。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已迎来法律地位明确化的发展阶段,相信必将快速发展。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2021年1月下刊,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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